一、本公司業經100年6月2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九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,依分派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,每股分派新臺幣1.5元(計算至元為止,元以下捨去不計),並已訂定100年8月1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。 二、茲訂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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